會計15-03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15-3.1適用範圍:須依預期信用損失認列備抵損失之金融資產,包括: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應收租賃款、合約資產(IFRS 15定義)、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放款承諾及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財務保證。

 

15-3.2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預期損失之估計作法

15-3.2.1一般作法:採三階段之評估方式以評估金融資產之預期損失

第一階段

若金融工具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則企業應於報導日按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該金融工具之備抵損失。

公式:未來12個月違約機率×因違約而無法收回之金額

第二階段

若金融工具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則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日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該金融工具之備抵損失。

公式:存續期間違約機率×因違約而無法收回之金額

第三階段

當資產發生信用減損之情形時,則企業不但須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外,尚須以有效利率乘以金融資產攤銷後成本認列利息收入。

公式:存續期間違約機率×因違約而無法收回之金額

 

15-3.2.2簡化法: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

應收帳款種類

備抵損失的衡量期間

一年以內收現的帳款

(不具重大財務組成部分的應收帳款)

按存續期間衡量

一年以上收現的帳款

擇一適用

1.按存續期間衡量

2.(1)減損風險顯著增加:按存續期間衡量

  (2)減損風險未顯著增加:按12個月衡量

 

15-3.3備抵損失之衡量方法

15-3.3.1帳齡分析法(準備矩陣):依據應收帳款過期天數訂定不同的準備率(損失率),計算應收帳款的減損損失。

調整後備抵損失貸方餘額=Σ(期末各應收帳款餘額×各估計損失率)

減損損失=調整後備抵損失貸方餘額+調整前備抵損失借餘–調整前備抵損失貸餘

 

15-3.3.2應收帳款餘額百分比法(單一損失率法):針對應收帳款餘額依照歷史經驗提列一定比率。

減損損失=應收帳款餘額×損失率+調整前備抵損失借餘–調整前備抵損失貸餘

備抵損失

年中沖銷帳款

 

 

期初餘額

年中沖銷帳款收回

期末補提損失

 

期末餘額

 

15-3.4會計處理

期末調整減損

借: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費損)

  貸:備抵損失應收帳款 (流動資產減項)

借:備抵損失應收帳款

  貸: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營業外收益)

實際發生減損

借:備抵損失應收帳款

  貸:應收帳款

收回已沖銷帳款

借:應收帳款

  貸:備抵損失應收帳款

借:現  金

  貸:應收帳款

所得稅法第49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

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借:現  金

  貸:其他收入 (營業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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